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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商标香港抢注案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9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912 次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是精英一直奉行的服务理念,2007年7月26日,在精英成立5周年之际,精英正式推出了“精英知识产权管家服务”,旨在为广大VIP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档案、知识产权规划、保护、监测等一系列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其中,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亚达”)便是精英管家服务对象的一员,长期以来,精英密切关注飞亚达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成功地解决了飞亚达“FIYTA飞亚达+图形” 商标香港抢注问题。

 

2004年1月7日,精英发现香港申请人潘春明于1996年3月23日在第14类“钟表,表壳,手表晶体,手表链,钟表眼镜,手表弹簧,表带,手表,手表”等产品上提出了“”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1998年11月19日获得核准注册。由于被抢注的商标申请已经被核准注册,且申请人为自然人,针对此情况,精英建议飞亚达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同时积极与抢注方进行友好协商,争取以合理的条件达成转让协议。

 

飞亚达采纳了精英的建议,于2004年2月28日授权精英对潘春明抢注“”商标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主要理由如下:根据《香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标是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注册,但在一段至少3年的连续期间内,该商标的拥有人没有在香港真正地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而该商标亦没有在该拥有人的同意下在香港真正地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且并没有能成立的理由(例如有对该商标所保护的货品或服务施加入口限制或其他政府规定)不予使用的,任何人可以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自1998年11月19日获准注册后,注册人潘春明并未在三年内在注册商品上进行使用,不能有效地发挥商标的基本功能,应当撤销该注册商标。

 

经过多次协商,飞亚达与抢注人潘春明最终于2004年4月21日达成转让协议,并委托精英办理“”商标的转让申请事宜。 2004年5月27日,香港知识产权署核准“”商标的转让申请,飞亚达正式成为“”商标的所有人。另外,在精英的建议下,飞亚达于2003年7月8日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了“”的注册申请,并于2004年9月30日获得香港知识产权署的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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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一家集手表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公司,也是中国境内唯一一家表业上市公司,拥有"飞亚达"著名品牌和"亨吉利"商业品牌,营销网络覆盖全国,并延伸至国外。飞亚达研制的航天表三度作为航天计时装备征战太空,并于2003年在中国首次载人飞船“神舟五号”上成功遨游太空并返航。从2003年至今,飞亚达制表专家多次代表国家钟表行业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钟表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并与来自瑞士、德国等国的钟表界人士共同修订了钟表行业国际标准。近几年,飞亚达业务发展迅速,复合增长率均超过50%,已成功跻身世界三大航天表品牌之列,旗下的名表也在全球奢侈品市场中占据重要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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