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大热的今天,说起“四季花城”、“金色家园”、“万科星园”、“万科青青家园”、“城市花园”等知名住宅品牌,可以说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提起这些楼盘,人们自然而然就会想起“万科”这个产地产业的金字招牌。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创立于1984年5月,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专业住宅开发企业。1991年与1993年,万科A股与万科B股先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0002、2002),万科集团成为中国大陆首批公开上市发行A股与B股的企业之一。2000年,“万科”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5年,“万科”商标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万科作为精英重要的合作伙伴,从精英成立以来,就一直与之“风雨兼程”。2004年6月16日,申请人续智元在第44类“美容院”服务上向商标局提出了“万科”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7年7月27日在第1081期公告中初步公告,注册号为4123242。为了解决万科商标抢注困境,精英可以说是不遗余力。
精英认为:
1、作为国内最早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之一,万科在中国房地产行业乃至整个企业界声誉卓著,万科及其 “万科”商标在国内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2、“万科”商标早在2000年和2005年就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在先使用方的“万科”商标近似,应判定为抄袭、模仿“万科”商标的行为,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在先使用方的“万科”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鉴于此,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必将误导公众,致使在在先使用方的权益受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项目上的“万科”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
”与该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4123242号“
”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