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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雁”商标争议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4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845 次

异议方                               被异议方

深圳凌峰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凌峰”)  VS  南通市崇川西雁电子器材厂(简称“西雁”)

4223881号“南雁”商标         VS        3004110号“南雁”商标

 

 

案情经过

20011025,南通市崇川西雁电子器材厂在第9类“计算器,计算器袋(),电子计分器,计时器,电开关,电容器,继电器(电的)”商品项目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南雁”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3214日在第855期公告中初步公告,注册号为3004110

为了捍卫商标专有权,凌峰委托精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南雁”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1、凌峰是一家知名公司,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经其使用多年的“南雁”商标已成为全国教育系统众所周知的品牌。由于凌峰良好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目前凌峰旗下的计算器产品遍销全国各省市。

2、被异议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在先使用方的知名商标。被异议人一直以来靠假冒他人商标、商号来进行非法制造和销售。2001年,被异议人就因生产、销售假冒“北雁”商标而被江苏通州市工商局予以行政查处。被异议人明知“南雁”商标为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争议商标,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商业信誉,更使异议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南雁”商标经过异议人的使用,已在公众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被异议人地处异议人产品销售覆盖地区,作为同行业者应知“南雁”商标为异议人在先使用在计算器商品上的商标,却以与之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抢先注册于相同或相似商品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00522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异议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004110号“南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企业链接

深圳凌峰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生产经营无线电天车遥控器和无线电天车称、学生计算器、标准发音教学仪、语言复读机等产品为主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1994年底以来,凌峰就一直沿用使用在学生计算机等产品上的“南雁”商标,由于凌峰良好的产品和售后服务,异议人生产的计算机产品遍销全国各省市,其所拥有的“南雁”商标也成为全国教育系统中的知名品牌,在同行业中享有极高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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