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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祥 “EVOCS”商标欧盟异议案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8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181 次

2009年2月2日,精英知识产权在监测中发现,申请人Fysicon Development B.V于2008年6月2日在欧盟第9类电子产品、第38类电信服务、第44类医疗农业服务类上提出了“EVOCS”商标的注册申请,这与精英知识产权的VIP客户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祥”)拥有的“”商标非常近似。精英知识产权第一时间发函通知了研祥,建议其进行法律维权。2009年3月22日,研祥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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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大的集研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特种计算机高科技企业。2003年,研祥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是中国同行业中唯一的上市公司。根据CCID数据显示,2006-2009年,研祥连续4年在国内同行业中排名第一、世界第三。2007年,研祥被评选为“第四届中国最具生命力企业”。 1996年12月6日,研祥在第9类“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微处理机、接口(计算机用)、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软件(录制好的)、监控器(计算机程序)”等产品上提出了 “”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1998年1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从2002年开始,研祥开始陆续向全球约80个国家提出了“”商标的注册申请。2010年,“”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这也是国内工业控制自动化企业所获得的第一个驰名商标。

 

被异议方Fysicon Development B.V在接到异议方研祥的异议申请通知后,通过律师与研祥进行沟通协商,请求与研祥签定共存协议。经过仔细分析案情,精英知识产权认为:

1、研祥早于2002年和2007年就已向德国商标局和欧盟在第九类上提出了“”商标的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研祥是“”商标的在先使用方。

2、研祥在欧洲多个国家设有专卖店,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得到极高的评价,并建立了英文网站;同时,研祥积极在户外、媒体上投放广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销售额不断攀升,其名下的“”商标在高新技术产品行业已建立起了较高的知名度。根据《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八条规定,“因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在在先商标受到保护的共同体区域内的公众中引起混淆的;这种容易引起混淆包括容易与在先商标相联系,不予注册”。因此,若核准抢注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容易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认,侵害商标在先使用方的合法权益。

3、“”商标是研祥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独创性,抢注人提出申请的“EVOCS”商标与“”商标近似度极大,抢注人明知和应知“EVOCS”商标属研祥所有,却仍提出近似度极大的商标注册申请,其抢注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属不诚实的商业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精英知识产权认为此案我方占明显优势,异议成功的机会非常大。因此,以着最大化保护客户权益的原则,精英知识产权建议研祥拒绝与被异议人签订共存协议。研祥采纳了精英知识产权的意见,该商标异议案继续正常进行。

 

2010年10月25日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作出裁定: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9类和第38类上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驳回抢注人Fysicon Development B.V在第9类和第38类上提出的“EVOCS”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核准其在第44类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虽然“EVOCS”商标异议案未能取得全盘胜利,但被驳回的申请项目均与研祥的营业范围密切相关,研祥决定不提出复审,接受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的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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