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
”商标抢注案中,适用的便是这个规定。
在先使用方深圳市曼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曼其”)早在1994年就在服装商品上使用“曼其”、“MANQI” 以及图形商标。“曼其”商标来源于在先使用方的两位姐妹创办人“舒曼”和“舒其”的名字,由此可见,该商标具有很强的创造性与显著性特征,直至现在,尽管在先使用方的企业名称发生了几次变更,但是其“曼其”字号仍然沿用至今。经过多年来的经营,曼其洋服加盟店在全国各大城市已经发展到数百家,“曼其”、“MANQI”以及图形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经获得很高的市场知名度。
2002年5月20日,杭州曼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曼其”)在第25类“皮带(服饰用)”等产品上向商标局提交了“
”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3年12月6日在第906期公告中初步公告,注册号为3179705。
为了妥善解决商标遭抢注的困境,深圳曼其授权精英全权处理此问题。而精英在调查中发现,此案是杭州曼其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杭州曼其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在掌握了大量证据资料的基础上,精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
”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从掌握的证据资料上看,被异议方属于未经授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
2、“曼其”、“MANQI” 以及图形商标来源于在先使用方的两位姐妹创办人“舒曼”和“舒其”的名字,具有很强的创造性与显著性特征,在先使用方对其享有在先权利。
3、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文字、字母相同,已经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08年7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异议人所提的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