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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影霸 HASEE及图”商标异议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2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699 次

   案情回顾

    2004年1月,精英知识产权受深圳市新天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下集团)委托,在第11类照明器、冰箱等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小影霸 HASEE 及图”(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28日第1001期的初步审定公告中刊登。

    2006年3月,万通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国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提出异议商标与万通国际在先注册的第1461707号“小影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诉称新天下集团是万通国际的关联企业所代理的“小影霸”商品在中国大陆的分销商,新天下集团是在明知万通国际及关联企业是“小影霸”商标真实所有人的情况下,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

    经审理,国家商标局于2009年作出(2009)商标异字第12785号裁定,认为万通国际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万通国际不服判决,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

   异议复审情况

   受新天下集团委托,精英知识产权进行了异议复审答辩,并指出:

    1、“小影霸”系列商标系新天下集团独创设计的商标,早在1998年5月19日申请注册“小影霸”商标,目前还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当然拥有申请注册商标在先权。

    2、被异议商标申请核准注册的商品为第11类;而万通国际引证的商品为第9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万通国际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小影霸”是其最先创造的商标及新天下集团申请注册复审商标主观上存在恶意的主张。

   异议复审裁定

    2011年8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评字[2011]第16958号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万通国际称新天下与其关联公司存在代理经销关系、“小影霸”商标已成为万通国际或其关联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等主张均不成立,新天下集团申请的“小影霸 HASEE 及图”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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