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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岗 HENG GANG”眼镜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5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451 次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商标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商标的重要作用,在发生商标纠纷时,也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运用法律途径和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精英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精英”)代理的众多个案中,不乏有利用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成功维权的经典案例,其中,“横岗 HENG GANG”眼镜商标异议案便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赢得异议案的。

 

案情回顾

2009年1月,精英在商标监测中发现,自然人郭勇文于2006年3月16日在第9类“眼镜,眼镜架,眼镜链”等产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横岗 HENG GANG”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9年1月13日刊登在初步审定公告上。精英遂向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横岗街道投资服务中心”)发出了告知函。

(被异议商标)

 

案情分析

精英认为,“横岗”是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地名,有“中国眼镜第一镇”之美誉。在我国的眼镜行业,历来有“中国眼镜看深圳,深圳眼镜看龙岗,龙岗眼镜看横岗”的说法,目前,我国眼镜生产企业和零售企业分别超过6000家和2万家,而深圳拥有眼镜制造企业近500家,年产眼镜近2亿副,其中,仅龙岗区横岗街道办辖区内就拥有眼镜生产企业300多家,总产值达130亿元左右,是深圳眼镜的集中体现和缩影,在我国的眼镜行业中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此外,精英在调查中也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提升横岗眼镜企业在整个国际眼镜产业链中的地位,横岗街道投资服务中心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从战略高度对横岗眼镜产业进行了规划,包括: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和品牌投入,大力发展眼镜的各类配件材料市场,将横岗从纯眼镜生产加工基地打造成为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眼镜产业中心。2.加快眼镜特色工业园的规划建设,致力于把订单式简单加工模式转变为以自主品牌和自主设计、营销、展示、配送为主的高端产业链。

而“横岗 HENG GANG”商标是“横岗”汉字和拼音的组合,并且未采取任何其他处理,如果核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将会使公众认为该眼镜及其相关制品产自于横岗,从而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损害横岗这一主要眼镜生产基地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不应核准“横岗 HENG GANG”商标的注册申请。

精英以此为思路,针对案情制作了详细、有效的维权方案,建议横岗街道投资服务中心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并建议其对商标作全类保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横岗街道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异议人”)接受了精英的建议,于2009年3月11日委托精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横岗 HENG GANG”商标的异议申请。

 

维权结果

2011年5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国家商标局认为,深圳市横岗镇眼镜产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横岗 HENG GANG”指定使用在“眼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横岗 HENG GANG”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启示

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企业要注意商标注册的前瞻性、地域宽泛性等原则,与此同时,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企业要提高商标的维权意识。在本案中,异议人积极维权,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适用,并充分利用精英的法律资源,取得了最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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