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经典案例 精英案例
经典案例

“威佳士”商标异议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7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653 次

    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环境的恶化和空气的污染越来越严重,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消毒和清洁已成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威露士”和“威洁士”系列产品凭借其优良的产品质量和优秀的市场销售,在2005年和2006年就被评为中国消费者最喜爱的“洗涤类”十佳品牌,2006年“威露士消毒水”、“威洁士”家居清洁系列健康产品被评为全国市场优质放心品牌。

   “威露士”(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主要注重于家庭消毒类和个人护理用品,而“威洁士”(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注重家居清洁洗涤类,在这两个系列产品日益畅销的同时,许多假冒伪劣产品也纷纷进入市场,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精英知识产权自成立以来,与德国威露士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日常商标监测中,精英知识产权发现自然人何福顺(以下称被异议人)于2005年6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威佳士”(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8年8月27日在第1133期的初步审定公告中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号:4741017。受卢赫思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的委托,我所向国家商标局对该商标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比对上述三个商标,我们可以发现:三个商标均由三个汉字组成,整体均无含义,其中仅仅第二个汉字不同,且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二采用的字体也完全相同,读音极为近似,更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方面,被异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为“香皂,浴液,洗发液,抑菌洗手剂,洗衣粉,洗涤剂,化妆品,花露水,牙膏,口气清新喷洒剂”,引证商标一的核准使用商品范围为“医用漱口剂,厕所用化学消毒剂,消毒纸巾”等,引证商标二的指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去渍剂,洗涤剂,地板蜡,牙膏,浴液,洗发液,漂白剂(洗衣用),厕所清洗剂,擦洗溶液,洗手膏。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使用的文字近似,指定使用的也是类似商品,已构成近似商标。据此,我所向国家工商局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经审理,国家商标局判定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上一条 :
下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