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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浩国际Sunhop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5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429 次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20071026,精英知识产权受深圳市中新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浩公司”)委托,在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芳香疗法,蒸气浴,美容院,卫生设备出租,整形外科,理发店,按摩,眼镜行,庭院风景布置”商品(服务)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中新浩国际Sunhope及图”的商标注册申请。20091210,国家商标局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作了部分驳回决定,初步审定“中新浩国际Sunhope及图”商标在“蒸气浴、美容院、理发店、按摩” 商品(服务)上予以公告;驳回“中新浩国际Sunhope及图”商标在“眼镜行、芳香疗法、庭院风景布置、整形外科、卫生设备出租、饮食营养指导” 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江阴泓昇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泓昇 HOPESUN 及图”商标构成类似

 

精英知识产权分析认为,国家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遂建议中新浩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均由中文、英文以及图形三种要素构成,根据国人的认读习惯,中文更容易被国人所记忆,因此,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是中文“中新浩国际”,而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是中文“泓昇”,两者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此外,“中新浩”是申请人的商号,与申请人的关联程度高,相关公众只要一看到“中新浩”( “中新浩国际”)就会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关联起来,不会造成公众误认。

 2、申请商标的各种元素分纵向、横向错落排列组合而成,而引证商标只是简单地进行纵向排列,两者在外观上不构成近似。

 3、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被认为构成近似的是英文部分,两者都由“SUN”、“HOPE”两个英文单词前后排列而成,但“SUN”和“HOPE”是常用词汇,本身没有显著性特征。本案中,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中文的显著特征明显强于英文,是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

 

 2011711,商标委经过审理,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对“中新浩国际Sunhope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作出了“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至此,凭借精英知识产权商标代理人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代理经验,“中新浩国际Sunhope及图”商标复审成功,即将被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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