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8日,精英知识产权代理深圳市蓝天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来了 “米奇乐”(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商标的注册申请,注册号为4824156,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木偶,玩具,玩具熊,智能玩具,棋,运动球类,锻炼身体器械,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扑克牌”商品,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刊登在第1151期《商标公告》上。迪士尼企业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此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米奇妙世界”商标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是对其著名标志性卡通人物中文名称的恶意摹仿。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在本案中,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18、26类商品上,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8类商品不构成近似,此外,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在先注册的“MICKEY’S WORLD”等商标也未构成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异议人著名标志性卡通人物中文名称的行为极易误导公众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2011年6月29日,国家商标局作出“米奇乐”商标异议裁定,判定异议人所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824156号“米奇乐”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