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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A”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0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120 次

    番禺市石基先进贸易行于1999年9月21日在第9类“计算机,收现金机,传真机,电视机,扩音器,照像机,集成电路,眼镜,电池,电熨斗”商品上注册了第1316302号“YBA”商标,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9月20日,并于2005年7月12日转让给深圳市华中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中凯公司),2011年5月9日转让给深圳动感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动感通公司),2012年4月9日转让给维迪移动手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迪公司)。

     2010年,精英受深圳市山灵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山灵数码公司)委托,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第1316302号YBA”商标,但于2011年7月20日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山灵数码公司认为该裁定与事实不符,随后委托精英向国家商评委申请复审,请求国家商评委撤销商标局编号为撤201002848号《关于第1316302号“YBA”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撤销第1316302号“YB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申请中,我方指出,在2007年7月9日-2010年7月8日期间,第1316302号“YBA”商标在华中凯公司名下,该商标证据的使用主体应当为华中凯公司。但华中凯公司自2004年年检后,一直就未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年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规定吊销了华中凯公司营业执照,华中凯公司自2005年后就已经没有实际经营的资格。因此在2007年7月9日-2010年7月8日期间,根本无法对“YBA”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第1316302号“YBA”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应当予以撤销。

 在复审案件中,维迪公司提供了华中凯公司许可动感通公司在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使用“YBA”商标的授权书复印件、“YBA电池”、“YBA手提电话”的实物证据和商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经审理,国家商评委认为,企业吊销并不等于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消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其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资格仍然存在,仍然具有处分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合法财产的权利。以此认为本案中维迪公司提供的华中凯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授权许可动感通公司使用“YBA”商标授权书、第00183722号发票(客户名称为动感通公司,开具时间为2009年8月26日,涉及商品为“YBA电池”)及“YBA电池”实物等证据,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对“YBA”商标在“电池”商品予以维持。同时,由于维迪公司未提供“YBA”商标在计算机,收现金机,传真机,电视机,扩音器,照像机,集成电路,眼镜,电熨斗商品上在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情况,因此“YBA”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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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E”商标争议裁定案
201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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