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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ONEE”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8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134 次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立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16日,注册资金2亿元,是一家专业手机研发、加工生产、内外销同步进行的民营高科技企业,拥有41个省级销售总代理和40个省级客服中心、超过500家特约服务网点的强大网络。2011年11月金立公司以整体市场份额7.2%、GSM市场份额11.2%的成绩跃居手机行业第三、国产品牌第一的位置,稳步进入移动通信领域第一阵营。

    2011年5月“金立”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之前,在各类的商品和服务上共出现了上百件与“金立”、“GIONEE”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金立公司未在全类别上及时进行注册,导致较多在先申请的商标通过商标局初审公告。2005年11月,广东的贾某在第18类“钱包,旅行用大衣箱,背包,手提包,钥匙盒(皮制),家具用皮装饰,伞,裘皮,马具,手杖”商品上申请注册第4997075号“GIONEE”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并获得了初步审定公告,其后金立公司针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1年作出了第(2011)商标异字第29167号“GIONEE”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核准异议商标的注册,金立公司不服该裁定,委托精英提出了异议复审,最终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金立”与“GIONEE”已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2004年2月7日,金立公司就在第9类“手提电话,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获得了第3361271号“GIONEE”商标和第3361272号“金立”商标的专用权,金立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在注重其产品质量基础上,不断地追求品牌化发展。早从2003年开始,金立公司就大力对其“金立”及“GIONEE”品牌进行推广,在中国一些地区媒体以及影响力较大的杂志上持续进行宣传

 经过金立公司对自身品牌的大力建设,金立公司及其“金立”、“GIONEE”系列商标知名度迅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两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就具有较大的影响力。金立公司在实际使用和宣传中,“金立”与“GIONEE”商标一直是同时存在的,且两商标在2007年3月和2011年5月在上述商品上相继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的眼中,两商标联系密切,且都与金立公司金立公司相对应。

二、金立公司在被异议商标“GIONEE”申请注册前已在类似商品上注册“金立”商标,其与被异议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金立公司已经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4965459 号“金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手提包,文件夹(皮革制),家具用皮装饰,皮带(非服饰用),兽皮(动物皮),伞,手杖,宠物服装,香肠肠衣”商品上,而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钱包,旅行用大衣箱,背包,手提包,钥匙盒(皮制),家具用皮装饰,伞,裘皮,马具,手杖”商品上,其中“旅行用大衣箱、手提包、家具用皮装饰、伞、手杖”商品重合,而被异议商标商标使用商品“钱包、背包、钥匙盒(皮制)”与引证商标使用商品“皮带、手提包、文件夹(皮革制)”同属1802群组下,构成近似商品;“裘皮”与“兽皮(动物皮)”同属1803群组下,构成近似商品;“马具”与“宠物衣服”同属1806群组下,构成近似商品因此,根据对比可知,被异议商标与金立公司的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类似。

而在金立公司“金立”“GIONEE”商标联系密切的情况下,当普通的相关公众在与“金立”核准使用的相同与类似商品上看到被异议商标“GIONEE”时,会自然而然将被异议商标与金立公司及“金立”联系起来,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殊的关联性,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GIONEE”和引证商标“金立”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国家商评委于2013年5月作出异议复审裁定,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金立公司的商标予以保护,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其申请使用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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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E”商标争议裁定案
2013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