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经典案例 精英案例
经典案例

“沃丰 VOPHONE”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1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047 次

    深圳市沃丰技术有限公司总部(以下称申请人)设在台湾新竹,于2003年进入中国内地市场,主要致力于通讯、网络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为全球系统集成商、行业客户和电信运营商提供完全端到端的宽带接入布线系统解决方案至今形成了台北新竹研发中心、东莞生产制造中心、深圳营销服务中心三大业务中心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并与千家网、计算机网络世界、阿里巴巴网、深圳市赛奥特网络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网络公司合作在同行业和广大客户中取得了较高的商誉在电缆、电线行业上早已具备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在成立之初,申请人使用的是其公司商号“沃丰”的汉语拼音“wofeng”,后考虑到其所从事的行业为电话通讯和英文字母的延伸内涵,申请人将“wofeng”改为了“VOPHONE”商标是申请人苦心独创的,是其商号的演变在确定该商标后,申请人便一直通过多种方式对其“沃丰 VOPHONE”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2006年7月19日,自然人张某(以下称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在第9类“电缆,接线盒(电),插头、插座及其它接触器(电接头),电线连接物,同轴电缆,激光导向仪”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487973号“沃丰 VOPHONE”商标,申请人委托精英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因该商标对申请人的经营具有重大的意义,被驳回后又向国家商评委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

如前所述,“沃丰+VOPHONE”商标源于申请人的商号,是申请人所独创的,申请人成立的时间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时间,被异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公司的合法在先商号权,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复制和抄袭,而且注册的商品项目也与申请人的所从事的商品项目相同,存在明显的恶意。

且在案件调查中我方发现,被申请人于2004年进入申请人深圳市沃丰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湖北区的销售工程师一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司的产品、业务都已相当熟悉,作为湖北区的销售工程师,被申请人多次代表公司和客户洽谈合作事宜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商标、商品、业务具有相当的了解后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申请人的商标进行了注册,这一行为已严重的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给申请人造出了重大的损失,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五条所致的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表人商标的情形。

针对该案件,精英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做支持,2013年5月13日,国家商评委作出了商评字[2013]第14131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下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