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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卓丽”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9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113 次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是中国内衣行业的知名企业之一,是专业从事内衣人体工学研究、工艺技术研究、品牌策划推广、开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的综合性内衣企业,是中国内衣行业同时荣膺“中国名牌”(文胸)与“中国驰名商标”的少数企业之一。汇洁集团旗下拥有“曼妮芬”、“伊维斯”和、“兰卓丽”、“BOBY BEAUTY”、“乔百仕”和“COYEEE”六个品牌,各个品牌的定位清晰,针对不同的细分群体,产品线覆盖不同年龄段和多层次客户,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品牌体系。

申请人早已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多个“兰卓丽”商标,包括第4014673号“兰卓丽 LANGER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4497080号“兰卓丽 Langer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其中最早在2004年提出申请。

20091026日,深圳市某自然人楼某(以下称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10类腹带、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7783260号“兰卓丽”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申请人委托精英提出了异议,被商标局驳回,随后,我方立即向国家商评委提出了商标异议复审。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中文部分“兰卓丽”是臆造词,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且在美体内衣等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兰卓丽”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相同,且没有形成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从使用的商品来看,被异议商标申请核准的商品为腹带,下腹托带,紧身腹围,束腹紧身胸衣,拘束衣, 矫形用物品,医用紧身胸衣,健美按摩设备, 腹部护垫,人造乳房;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乳罩,游泳衣,睡衣,内裤,内衣,针织服装,服装,背心,胸罩衬垫(胸衬、胸垫),披肩。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联系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的规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已经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我方提交的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20091026)之前,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以“兰卓丽”为商号使用在内体内衣等商品上在中国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公众中已经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腹带、健美按摩设备、腹部护垫、人造乳房等商品与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使用的内衣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公司“兰卓丽”商号属于近似标志,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混淆,从而导致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

据此,201417日,商评委作出了商评字[2013]148499号裁定,裁定我方所提异议复审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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