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大型文化科技集团,下辖华强智能、华强数码电影、华强数字动漫等28家专业公司,被文化部评为“2011年度十大最具影响力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被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评为“2009-201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及“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版权金奖”等。
申请人在国内外建设了多个超大型的“方特”主题公园,其中第一个大型文化科技主题公园--芜湖方特欢乐世界2007年10月在安徽省芜湖市开业,已成为安徽省继黄山、九华山之后又一著名旅游度假胜地。同时,申请人将“方特”品牌成功打造成完整的文化产业链,“方特”在动漫领域、影视领域及其它文化科技领域都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尤其是在安徽省芜湖市享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在30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个“方特”商标,2008年12月,“方特”在主题公园项目上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2009年10月27日,芜湖中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3个“方特兄弟”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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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商标 |
类别 |
使用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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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7789 |
方特兄弟 |
25 |
服装,羽绒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披肩,腰带,手套(服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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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7832 |
方特兄弟 |
29 |
火腿,鱼(非活的),水产罐头,腌制蔬菜,山楂片,蛋,牛奶,食用油脂,加工过的瓜子,果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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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7874 |
方特兄弟 |
30 |
咖啡饮料,茶,糖,蜂蜜,糕点,饺子,谷类制品,面条,冰淇淋,玉米花 |
在商标公告期内,申请人委托精英对第7787832号和第7787874号“方特兄弟”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一和被异议商标二)提出了异议,被商标局驳回,随后我方向商评委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
一、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方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对比被异议商标“方特兄弟”和引证商标“方特”,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方特”,而“方特”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特殊涵义的臆造词汇,且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宣传,“方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被异议商标分为“方特”和“兄弟”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在后的“兄弟”一词显著性弱,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为系列商标或有某种关联。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文字商标近似”判定的规定第16点“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方特兄弟”和引证商标“方特”为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是相同或类似商品
被异议商标一申请注册的商品为:火腿、鱼(非活的)、水产罐头、腌制蔬菜、山楂片、蛋、牛奶、食用油脂、加工过的瓜子、果冻;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175945号“方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准注册的商品为:蜜饯、肉干、鱼片、肉罐头、听装(罐装)鱼、水果罐头、水果片、果肉、土豆片、芝麻酱、果酱、花生酱、脱水菜、酱菜、话梅、干枣、蔬菜色拉、水果色拉、奶酪、酸奶、黄油、果冻、精制坚果仁、牛奶制品、食用油、豆奶(牛奶替代品)。被异议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果冻、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销售场所和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被异议商标二申请注册的商品为咖啡饮料、茶、糖、蜂蜜、糕点、饺子、谷类制品、面条、冰淇淋、玉米花;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175944号“方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准注册的商品为:饼干、糕点、蛋糕、面包、巧克力饮料、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燕麦食品、元宵、方便米饭、粥、饺子、包子、馒头、面条、方便面、米果、豆粉、佐料(调味品)、冰淇淋、冰棍、家用嫩肉剂、食品用香料(含醚和香精油除外)、酵母、食用碱、食用小苏打、醋、酱油、食盐、食用淀粉、豆浆。被异议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糖、蜂蜜、糕点、饺子、面条、冰淇淋、玉米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冰淇淋、饺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一、二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与申请人所提供的主题公园休闲游乐服务存在特定联系,构成类似,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第16条“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标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定标准”。
申请人“方特”品牌的文化科技主题公园休闲游乐服务项目为全国及世界游客提供着最完善的全方位服务。众所周知,主题公园占地面积大,游乐项目众多,游客进入主题公园后需要花费一整天甚至更多的时间来游玩,许多游客在入园时都会准备各类的休闲食品、饮品等充饥,又或者是入园后在园内购买这类食品、饮品。
而被异议商标一和二申请注册的商品“火腿、山楂片、蛋、牛奶、果冻、咖啡饮料、茶、冰淇淋、面条”等休闲食品、饮品与申请人所提供的主题公园服务相关联,如果游客在去“方特”之前或之后见到标识被异议商标的商品,肯定会直观的认为这是与申请人有关的商品,出于信赖而购买。
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
被申请人的注册地址是安徽省芜湖市,而申请人的“芜湖方特欢乐世界”也在芜湖市。芜湖“方特”公园自开业以来,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相继获得了“安徽旅游十大投资项目”、“旅游商品创新设计奖”、“芜湖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芜湖市科普教育基地”等称号。申请人“方特”品牌在芜湖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2008年12月,“方特”在主题公园项目上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在被申请人应知“方特”商标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之下,依然申请注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商标,可见其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
另外,被申请人的公司名称是“芜湖中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从名称上看,被申请人是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的企业。被异议商标商品范围与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毫无关系。
经过我方的努力,2013年10月28日,国家商评委作出了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第7787832号和第7787874号“方特兄弟”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