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2004年6月16日,腾讯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公开上市(股票代号700)。
腾讯通过即时通信QQ、腾讯网(QQ.com)、腾讯游戏、QQ空间、无线门户、搜搜、拍拍、财付通等中国领先的网络平台,以“为用户提供一站式在线生活服务”作为自己的战略目标,并基于此完成了业务布局,构建了QQ、腾讯网、QQ游戏以及拍拍网这四大网络平台,形成中国规模最大的网络社区。满足互联网用户沟通、资讯、娱乐和电子商务等方面的需求。截止至2011年9月30日,QQ即时通信的活跃帐户数达到7.117亿,最高同时在线帐户数达到1.454亿。
2010年10月29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向商标局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讯设备,计算机器,计算机,计算机游戏软件,笔记本电脑,便携计算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8790872号“ ”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申请人委托精英提出了异议,被商标局驳回后,随后,我方立即向国家商标评审委提出了商标异议复审。
一、被异议商标的构图和整体外观,与申请人名下的“QQ”及“Q+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1、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
1、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
(1)引证商标1:2003年3月14日核准注册;类别:第9类;核定使用商品: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电传真设备,电话机,电视机,照相机(摄影),动画片,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其中“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属于第0901群组商品,“电话机”属于第09073群组商品;注册证号:3058132。
(2)引证商标2:2002年12月7日核准注册;类别:第9类;核定使用商品:软盘,计算机周边设备,电话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影),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眼镜,动画片,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其中“软盘,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属于第0901群组商品,“电话机”属于第0907群组商品;注册证号:1915551。
(3)引证商标3:2009年7月7日核准注册;类别:第9类;核定使用商品:计算机,电话机,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视听教学仪器,计算机外围设备,光盘,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动画片,半导体器件,电池,其中“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光盘,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属于第0901群组商品,“电话机”属于第0907群组商品;注册证号:5494037。
由上图可知,引证商标1是申请人常用的QQ的标识,也是申请人对外广泛宣传的商标,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2是由单个的字母“Q”构成,是申请人“QQ”商标变形;引证商标3的图形是一个企鹅手拿一块盾牌,其中盾牌上很明显的标注着字母“Q”。上述三个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与宣传,在相关公众眼中,上述商标相互之间具有很强的联系性。
2、被异议商标在商标构成要素、构图方式等方面与引证商标十分近似,应当判定为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则由字母“Q”和一块盾牌构成,其中字母“Q”处于盾牌上面。首先,被异议商标的字母“Q”在商标中十分醒目,很容易被识别出来,由于文字相对与图形更具有识别效果,因此被异议商标的字母“Q”为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该标识易使公众联想到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的“QQ”和“Q”,从而构成近似;其次,被异议商标的构图方式是字母“Q”处于盾牌上面,该构图方式与引证商标3企鹅手中的“Q+盾牌”相同,虽然盾牌的形状有细微差别,但是在隔离状态下,很难为相关公众所区分开来。
由此可知,被异议商标从字母“Q”、盾牌图形、整个构图方式都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在上述引证商标的基础上变化而来的又一个子商标,使相关公众对被异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二、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该商标在第9类商品项目上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9类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讯设备,计算机器,计算机,计算机游戏软件,笔记本电脑,便携计算机”,分别属于第0901、0902群组。
如前所述,三个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包含了0901、0902群组商品。
从群组上来看,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群组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群组构成重合,其商品应当构成类似;其次,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基本都是“计算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周边设备”相关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同。因此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
经过我方努力,2014年4月26日,商评委作出了商评字[2014]第037853号裁定,裁定我方所提异议复审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