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经典案例 精英案例
经典案例

“红门”商标异议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6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882 次

“红门”商标异议裁定案

 

 

异议方                               被异议方

深圳市红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智赢门窗”)  VS  山东智赢门窗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红门机电”)

3287105号“”商标      VS        3825776号“红门”商标

 

 

案情经过

2003122,智赢门窗在第6类“金属窗,金属建筑结构,金属建筑材料,钢结构建筑,金属门,金属建筑物,金属梯,金属栅栏,金属广告栏,金属护栏”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红门”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847日在第1102期公告中初步公告,注册号为3825776

精英在红门机电的授权下,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红门”商标异议申请。在异议申请中,精英重点强调以下异议理由及法律依据:

1、一直以来,红门机电都将“红门”商标与“hongmen”商标结合使用在产品、宣传画册、招牌等实物上,从而使“红门”与“hongmen”之间产生特定的联系。为了提高市场知名度,红门机电长期通过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影响力广泛、覆盖面广、传播范围大的电视节目、报纸、杂志等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商标。在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和东北地区甚至出现了大量的“红门小区”和“红门一条街”,整个小区或街道都是清一色的红门产品,由此形成的巨大的广告效应。红门机电及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2、被异议商标与在先使用方的引证商标“红门”及“”商标构成了在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

3、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复制和抢注,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0101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825776号“红门”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企业链接

深圳市红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动伸缩门、IC 卡智能系统、交通护栏、摆折门、平移门等生产和销售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远销美国、沙特、印度、马来西亚、新加波、韩国、越南、台湾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自红门机电成立以来,已先后研制出13大系列100余种产品,获得近百项国家专利,是电动伸缩门行业迄今为止唯一的出口创汇企业。

“红门”商标是红门机电的首要标识,同时也是红门机电的商号。20026月,红门机电在第6类、第9类“金属门、金属门板、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项目上提出了“”商标的注册申请。近6年间,红门机电的产品荣获了多项殊荣,如:2003年被深圳市政府确定为“深圳市300家最具成长性企业”、2003年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认定“红门”商标为“中国知名品牌”、2005年被政府部门授予“诚信企业”和“重点民营企业”、2005年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认定“红门”商标为“全国旗杆产品质量公证十佳名牌”、2008年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等。

上一条 :
下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