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香港抢注案
2004年12月27日,精英在商标监测中发现,香港申请人温显华于2004年11月26日在第6类“运输用金属货盘、金属运货盘、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金属箱、货柜箱、货柜、集装箱”上提出了“
”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 1997年7月7日核准注册的第6类“锚,停船用金属浮动船坞,金属下锚桩”产品上的“
”商标(该商标从1999年开始先后在全球约40个国家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完全一致。
精英第一时间发函告知中集商标遭抢注的事实,同时,精英出具了商标维权意见书,建议中集一边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异议,一边与商标抢注人进行协商,使其撤回商标注册或达成转让协议。
中集采纳了精英的建议,于2005年1月28日向抢注人温显华及送达人邓庆根分别寄出了警告信,要求其撤销在香港第6类产品上的“
”商标注册申请,但对方未作出撤销申请的回应。2005年3月8日,中集授权精英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提出了商标申请异议,异议理由如下:
1、中集作为全球知名的集装箱产品生产商,其生产的“CIMC” 品牌集装箱远销北美、欧洲、亚洲、澳洲等国家和地区,销量一直保持世界领先地位。根据《香港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或在其遭禁止使用或在其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范围内不得注册”,申请人温显华在明知“
”商标属于在先使用方中集所有的情况下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其商标申请不具有《香港商标法》规定的“真诚性”。
2、抢注人抢注的“
”商标与中集拥有的“
”商标在字母、字体上完全相同,而且“CIMC”是无含义单词,是中集独创设计和首先使用的,抢注人明知和应知“
”商标属中集所有,并已被核准注册,其抢注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属不诚实的商业行为。
最后,经过精英多次与抢注人温显华沟通、协商,抢注人在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后,同意撤回注册申请。此外,中集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提出了“
”商标注册申请,并被核准注册,成为在香港地区“
”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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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80年1月创立于深圳,主要经营集装箱、道路运输车辆、能源和化工装备、海洋工程、机场设备等装备的制造和服务,是全球唯一能够提供全系列集装箱产品,并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供应商,在中国、北美、欧洲、亚洲、澳洲等国家和地区拥有150余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员工超过5万人,初步形成跨国公司运营格局。1996年以来,中集的集装箱产销量一直保持世界领先地位; 2007年,中集成为全球集装箱行业首家年产量突破200万TEU的企业;2008年,中集集团被列为“2008最具全球竞争力中国公司”第49位、“中国国有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榜”第39位、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第40位;2007年9月,“CIMC中集”牌集装箱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选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到目前为止,全国仅1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