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香港平安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成立于1988年,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也是中国金融保险业中第一家引入外资的企业,是一家集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2008年,中国平安进入《财富》世界500强,成为入选该榜单的中国内地非国有企业第一名;2009年6月,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2009年度“全球500强”企业榜单中,中国平安列全球寿险公司第二名。另外,中国平安还连续八年获评“中国最受尊敬企业”,连续五年获评“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连续三年获评“最具责任感企业”。
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平安”),成立于1970年,是一家从事证劵业务经营活动的香港企业。香港平安原名“香港平安股票公司”,而香港平安股票公司是远东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之一。
前情提要
五年商标拉锯战历经三审
中国平安不服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遂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起上诉。在二审中,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援引《香港商标条例》认为,香港平安是一家小型的香港证券公司, 其商誉仅局限于该公司3000余名客户,而中国平安作为大型综合金融服务商在香港以“平安”、“Ping An”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并不会对香港平安的商誉及业务造成损害或造成消费者混淆。据此,上诉法庭接纳了中国平安的上诉理由,推翻了一审法庭2006年8月30日作出的判决,判令中国平安在香港的“平安”、“PingAn”两商标的商标登记合法有效。
香港平安不服,继而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了诉讼,并最终赢得诉讼,获得“平安”、“PingAn”两个商标在香港的所有权。终审法院判决书称,香港平安在2003年将英文名由本来的“PingOn”改为“PingAn”,是鉴于更换管理层及普及普通话的需要,并非二审法院认为的“香港平安更改英文名称,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2002年入股中国平安,香港平安改名是刻意纵容混淆”这一推论。
案件分析
“平安”、“PingAn”商标之争的最终审判结果与中国内地及世界许多地方处理商标纠纷所援引的“注册在先”原则不同,香港终审法院依据“使用在先”原则判决了该案件。
香港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与许多英美法系国家一样注重商标的使用证据,而这次香港平安能够战胜中国平安的关键就在于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使用证据,证明了“平安”、 “PingAn”商标经其30多年的使用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信誉和知名度。另外,终审法院也不认可二审法院认为的香港平安是小型证券公司,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判断。因而,香港终审法院最终判决“平安”、“PingAn”商标的在先使用方香港平安为“平安”、“PingAn”商标在香港地区的唯一合法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