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迪先生是一位著名的钢琴弹奏表演音乐家,自2000年夺得华沙肖邦钢琴大赛金奖桂冠后,李云迪先生就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在音乐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素有“中国钢琴王子”美誉,是一位被大众所熟悉的公众人物。
精英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精英”)在日常商标监测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梁杰强于2003年11月25日在第25类“服装,内裤,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篷),莎丽服,鞋,帽子,袜,领带”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L.YUNDI李云迪”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6年8月27日在第1037期公告中初步公告,注册号为3814976。精英随即发函通知李云迪先生,并建议李云迪先生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姓名权。李云迪先生采纳了精英的建议。在李云迪先生的授权下,精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L.YUNDI李云迪”商标异议申请。
精英认为,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也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中,李云迪先生作为知名的公众人物,其姓名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异议人未经李云迪先生许可,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L.YUNDI李云迪”作为商标注册,是对异议人姓名的恶意模仿,已经严重侵犯了李云迪先生的姓名权。
2010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814976号“L.YUNDI李云迪”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