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4年12月,精英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精英”)在商标监测中发现,上海万迅仪表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6日在第9类“测量仪器,教学仪器,电动调节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计量仪表,电测量仪器,温度指示剂,锅炉控制仪器,测量装置”产品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
”和“
”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6年12月21日在第1052期初步审定公告中刊登。这与深圳万迅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迅”)委托精英代理申请注册的“
”商标构成了近似。精英随即发函通知了深圳万迅。
在精英的建议下,深圳万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经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分别于2010年2月24日、2010年4月7日作出异议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PS”商标不构成近似,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是恶意抢注、抄袭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
”和“
”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深圳万迅不服判决,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
异议复审理由
1、被异议商标是深圳万迅持有并在先使用的商标,深圳万迅及其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不应核准上海万迅的商标注册申请。
2、复审商标从认读上与引证商标近似,存在混淆、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两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都相同,应判定为类似商品”,因此,如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商标利益。
3、上海万迅是申请人的生产代理商,两者存在代理关系。上海万迅擅自注册申请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抢注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因此,不应核准上海万迅的商标注册申请。
后续跟进
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了“
”、“
”商标的异议复审申请,此案尚处于异议复审待审中,精英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一步发展。
※企业简介:深圳万迅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总部设立在深圳,是经深圳市科技局评审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现代化仪表产品生产、销售和工程服务。经过近20年的耕耘和发展,目前深圳万迅已成为国内过程自动化仪表行业颇具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其旗下经营的PS电动执行器,受到市场的热烈追捧,并于2001年12月通过了德国TUV IS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成为国内电动执行器著名品牌。2005年,深圳万迅获得《财富》杂志“中国十佳卓越雇主”称号,并先后获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员”、“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理事”等多项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