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4年6月25日,自然人甘耀璋在第9类机影碟机、麦克风、音频视频收音机、可视电话、扩音器、传真机、电子防盗装置、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4137789号“杰科超人”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并获初步审定公告。
2007年3月28日,精英知识产权受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科电子)委托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提出异议商标与杰科电子所申请注册的“杰科”系列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并损害了杰科电子的字号权,申请被异议商标不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国家商标局于2010年作出(2010)商标异字第00199号裁定,认为杰科电子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杰科电子不服判决,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
异议复审情况
受杰科电子委托,精英知识产权进行了异议复审申请,并指出:
1、杰科电子于1999年登记注册成立,合法拥有“杰科”的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明显侵犯了杰科电子合法的在先权利,应不予以核准注册。
2、杰科电子是集数码视听产品、信息化家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科技企业,先后在第9类音响、麦克风、电视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157321号“杰科”商标、第3960468号“杰科GIEC”商标和第4052754号“杰科GIEC”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通过广泛的宣传,“杰科”商标于2007年和2010年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杰科电子也于2009年荣获中国商标战略创新奖,被异议商标是对杰科电子商标的恶意抢注。
3、被异议商标仅仅在引证商标的识别主体“杰科”后面直接加上显著性弱的“超人”组成,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基本相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应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异议复审裁定
2011年8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评字[2011]第18263号裁定,指出被异议商标由文字“杰科超人”组成,该文字完全包含了引证商标中的“杰科”文字,两商标文字整体含义区分不明显。
同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第9类影碟机、麦克风、音频视频收音机、可视电话、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扩音器、电唱机、传真机、扬声器音箱商品与引证商标制定使用的第9类电视机、音响、影碟机、电话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电子防盗装置与引证商标制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