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经典案例 精英案例
经典案例

米奇系列商标异议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2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678 次

迪士尼,一个举世闻名的品牌,在激烈的竞争中依然屹立不倒,依靠的是对于企业自身价值的深度认识,从而打造适合企业发展的最佳途径。迪士尼的系列人物和形象策略是迪士尼商业模式的核心,在电视电影、DVD、网络、乐园和消费品等各个平台上打造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内容和体验。迪士尼拥有无数为人熟悉的卡通形象,而旗下核心形象米老鼠更被业界致誉为知识产权价值链延伸的鼻祖与经典。

20058月,自然人刘某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申请注册第4824145号“米奇世界”、第4824146号“米奇妙”和第4824148号“动感米奇”商标(以下统称被异议商标),并获初步审定公告。

2009年,迪士尼企业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作为The Walt Disney Company的子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称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米奇”、“米奇妙世界”等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并称异议人是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经审理,国家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所主张的证据不足,精英知识产权受委托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上一条 :
下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