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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及图”商标争议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8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705 次

国家《商标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在实践中,由于外国地名往往赋予商标一种异域风情,为商标增添特殊的、吸引消费者的色彩,因此申请注册含有外国地名商标的情况不在少数,具体情况也较为复杂。《商标法》在确立了地名条款的基础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即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的地名如果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则继续有效,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则可作为商标。

200811月,美国拉斯维加斯莎士公司以深圳威尼斯酒店的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中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规定,且侵犯其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向国家商评委申请撤销深圳威尼斯酒店的“威尼斯及图”商标。受深圳威尼斯酒店委托,精英知识产权代理该案件,历经商评委裁定、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北京市高院终审和商评委重审,2011128日,商评委裁定拉斯维加斯莎士公司提出的主张缺乏依据,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案情经过

2003715日,深圳威尼斯酒店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向国家商标局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旅馆预订,咖啡馆,鸡尾酒会服务,酒吧,餐厅,汽车旅馆,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威尼斯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并于2006121日成功注册,注册号为3633468

200811月,拉斯维加斯莎士公司(以下称莎士公司)对威尼斯酒店所申请的商标提出争议,主张深圳威尼斯酒店的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中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规定,且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要求国家商评委撤销争议商标。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受深圳威尼斯酒店委托,精英知识产权代理该案件,在该争议裁定案件的答辩中,我所指出:

1.在威尼斯酒店开业以及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莎士公司在拉斯维加斯和澳门的威尼斯人酒店知名度不高,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更是有限,且深圳威尼斯酒店的成立时间远远早于澳门威尼斯人酒店的开业时间,莎士公司所指深圳威尼斯酒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并不成立;

2.莎士公司的引证商标只在美国和澳门进行了注册,在我国大陆境内并未获准注册,莎士公司在我国大陆境内对引证商标并不享有专有权,争议商标的使用与注册不侵犯莎士公司的合法权益;

3.莎士公司提出了“威尼斯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应核准注册”这种与自身申请注册引证商标行为背道而驰的理由,其排斥竞争恶意争议的意图很明显。

争议裁定

2010年,国家商评委作出了商评字[2010]09129号《关于第3633468号“威尼斯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支持了莎士公司的主张。深圳威尼斯酒店不服裁定,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一中院于2011523日作出了(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4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莎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102日作出(2011)高行终字第1370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国家商评委另行组成合议组重新进行了审理。商评委审理认为:首先,莎士公司并非“威尼斯人”商号的权利人,其不能代替其关联企业行使相关权利,莎士公司不具有以争议商标侵犯“威尼斯人”在先商号权为由撤销争议商标的主体资格;其次,争议商标由汉字“威尼斯”和带翼的狮子图形构成。威尼斯虽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争议商标因有图形要素的加入,使之在整体上具有了显著特征,而不再以地名为其主要含义,争议商标不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最后,国家商评委裁定,深圳威尼斯酒店委托精英知识产权注册的“威尼斯及图”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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