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4年12月10日,深圳市英飞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在第9类摄像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4408175号“英飛諾INFEONO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公告期内,精英知识产权受美国英飞拓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针对该商标在摄像机、照相机(摄影)、导航仪器、手提电话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提出异议。
2010年,商标局作出(2010)商标异字第17537号裁定,认定美国英飞拓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美国英飞拓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0年9月28日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异议复审情况
受美国英飞拓公司委托,精英知识产权进行了异议复审申请,并指出:
1.“英飞拓”、“INFINOVA”商标是美国英飞拓公司独创并在先使用已在中国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90049号“Infino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0565号“英飞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34236号“英飞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23114号“Infino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英飞拓”是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申请人是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申请人已将“英飞拓”、“INFINOVA”商标转让给深圳英飞拓,深圳英飞拓成立于2000年,可见,“英飞拓”于2000年已作为商号使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3.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其行为应予以禁止。
异议复审裁定
2012年3月8日,国家商评委作出了商评字[2012]第10275号裁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英飞拓”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更不能证明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使相关公众易将被异议商标与其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致其利益受到损害。
但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英飛諾”、英文“INFEONO”和图形组成,其中,显著识别部分之一“INFEONO”与引证商标一“Infinova”、引证商标四“Infinova”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等方面近似,主要认读部分“英飛諾”与引证商标二“英飞拓”、引证商标三“英飞拓”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等方面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整体并未产生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像机、照相机(摄影)、导航仪器、手提电话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位于深圳市同一地域,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其长期广泛使用宣传已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的摄像机、照相机(摄影)导航仪器、手提电话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
(第9类,复审商品:摄像机,照相机(摄影),导航仪器,手提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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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一
(第9类,使用商品: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
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考勤机,光通讯设备,录像机,摄像机,光学镜头,防盗报警器)

引证商标二
(第9类,使用商品:考勤机,光学镜头,防盗报警器)

引证商标三
(第9类,使用商品:门禁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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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四
(第9类,使用商品:监视器,电子监控设备,矩阵切换设备,光端机,门禁控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