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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乐美”商标异议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7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584 次

    现在琳琅满目的饮品货架上,奶茶类产品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市场份额。既有茶的清香,又有牛奶的营养,奶茶以其香浓美味的口感,赢得了众多消费者、特别是年轻一代的好感。相比于传统的碳酸饮品、果汁类饮品,奶茶类饮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而优乐美就是奶茶军团里的佼佼者,2011年“优乐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0年,精英知识产权受广东喜之郎集团委托,对某自然人在第16类“纸、纸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7047117号“优乐美”商标和西安市某食品公司在第43类“餐馆、咖啡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138533号“优乐美”商标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

         2012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广东喜之郎集团注册并使用在“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的“优乐美 U.loveit及图”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并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第7047117号“优乐美”商标和第7138533号“优乐美”商标与“优乐美 U.loveit及图”商标汉字相同,已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摹仿,如给予核准注册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裁定第7047117号“优乐美”商标和第7138533号“优乐美”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