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环境的恶化和空气的污染越来越严重,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消毒和清洁已成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威露士”和“威洁士”系列产品凭借其优良的产品质量和优秀的市场营销,在2005年和2006年就被评为中国消费者最喜爱的“洗涤类”十佳品牌,2006年“威露士消毒水”、“威洁士”家居清洁系列健康产品被评为全国市场优质放心品牌。
“威露士”主要注重于家庭消毒类和个人护理用品,而“威洁士”注重家居清洁洗涤类,在这两个系列产品日益畅销的同时,许多假冒伪劣产品也纷纷进入市场,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精英知识产权自成立以来,与卢赫思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日常商标监测中,精英知识产权发现自然人何福顺(以下称被异议人)于2005年6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在第3类“香皂;浴液;洗发液;抑菌洗手剂;洗衣粉;洗涤剂;化妆品;花露水;牙膏;口气清新喷洒剂”商品上提出了“威佳士”(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8年8月27日在第1133期的初步审定公告中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号:4741017。受卢赫思国际有限公司的委托,精英引证了第1724285号“威洁士”(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6506号“威露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1588327号“威露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向国家商标局对该商标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三
比对上述三个商标,我们可以发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字数、首尾汉字构成均相同,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亦近似,虽然被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威佳士”有着独特的创作来源,其创意源自俄罗斯“威佳士”(勇士)飞行表演队,而非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但在案并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若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误认。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方面,被异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为“香皂,浴液,洗发液,抑菌洗手剂,洗衣粉,洗涤剂,化妆品,花露水,牙膏,口气清新喷洒剂”,引证商标一的核准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去渍剂,洗涤剂,地板蜡,牙膏,浴液,洗发液,漂白剂(洗衣用),厕所清洗剂,擦洗溶液,洗手膏”,引证商标二的核准使用商品范围为第5类“医用浴剂、消毒剂、医用营养品、医用漱口剂、厕所用化学消毒剂、卫生球、卫生垫、消毒纸巾、消毒棉、医用胶布”,引证商标三的核准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洗衣剂;清洁制剂;消毒皂;浴液;抑菌洗手剂;皮革洗涤剂;香皂香料;洗澡用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香水”。从核定使用的商品来看,被异议商标“威佳士”指定使用的浴液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用浴剂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浴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分别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精英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威露士”商标产品通过长期的电视、报纸、杂志、户外等广告媒体宣传以及近10年的市场运作,使其已成为中国市场最具影响力的消毒及卫生品牌,如果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进入市场实际使用,客观上势必对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产生强烈冲击,淡化了引证商标的识别功能,并造成消费者对产品产源的关联性混淆,减少对被异议人相关产品质量瑕疵的顾虑,导致不公平竞争,极大程度上损害了异议人的商业利益以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禁止使用。
根据以上事实,国家商标局于2011年6月19日作出了(2011)商标异字第19632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而被异议人不服,于2011年8月11日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并称被异议商标有独特的创作来源,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认可,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最终,国家商评委认为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于2013年3月4日作出商评字[2013]第06003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注:2011年11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1年上半年驰名商标名录,“威露士”商标在第5类“消毒剂”商品上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