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经典案例 精英案例
经典案例

“鹏劳”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9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985 次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深圳历经30多年的发展,从一个南疆边陲小镇发展成为现代国际化城市,创造了世界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奇迹,在这样的变化中,来自全国各地的各种英才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劳动服务机构作为人才流动的载体,在城市的建设中更是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鹏劳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与来自深圳、广州、上海等国内各省、市近500家企事业单位开展人力资源派遣、劳动事务代理、人力资源供应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服务客户包括沃尔玛、杜邦、桑菲、当纳利、水务集团、中国电信、中国移动、腾讯、中国银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关等知名企业、上市公司及机关事业单位,外包员工30,000余人,已发展成为国内专业化程度较高、服务体系最成熟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商。

“鹏劳”作为深圳鹏劳公司的商号,包含了深圳的别称鹏城和申请人的创办者--深圳市的劳动部门(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及深圳市宝安区劳动服务公司),是深圳鹏劳公司独创的具备地方特色并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使用多年的商号和商标。而2006年3月24日,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在第35类“职业介绍所、人员招收”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第5238169号“鹏劳”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深圳鹏劳公司随即委托精英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但被国家商标局驳回,精英锲而不舍地向国家商评委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   

在本案中,深圳鹏劳公司成立于1998年,从成立之日起就使用“鹏劳”作为商号,历经两次更名但一直维持其商号不变,“鹏劳”商号的使用日远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深圳鹏劳公司多年来一直组织、参与了多个大型人力资源相关活动,与全国各地近500家用人单位开展人力资源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HR外包服务,“鹏劳”商号在业内知名度极高,多家权威、主流媒体、行业内专业媒体都对“鹏劳”进行过宣传报道,包括中国最具权威性、最有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人民日报》。

    同时,由于服务性行业的特点,其字号与商标具有同样的供消费者识别及区分不同服务提供者的功能,深圳鹏劳公司在服务场所、办公场所、宣传广告等方面大量使用“鹏劳”商标,深圳鹏劳公司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就已经将“鹏劳”作为商标长期使用。被异议商标与深圳鹏劳公司在先使用的“鹏劳”商号和商标完全相同,且都同样使用在第35类人力资源相关的服务项目上,已经构成了同类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另一方面,“鹏劳”商标是深圳鹏劳公司根据自己的股东和所在地区而独创的极具地方特色的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鹏劳”商标经过深圳鹏劳公司的使用,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是一家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的企业,其与“鹏劳”一词完全没有联系。且河南省作为中国第一大劳务输出大省,据不完全统计,每五个河南人中,就有一个外出打工者。在深圳,来自河南的外来务工人员人数众多,河南籍劳动者在深圳的人员流动频繁。深圳鹏劳公司正是从事职业介绍、提供职业信息和劳务派遣等服务的企业,这些来自河南的劳动者中应该大部分都有接触过深圳鹏劳公司,或直接接受过其提供的服务,被异议商标如被核准注册,将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认为被申请人河南鹏劳公司的服务来源于深圳鹏劳公司或与其有某种特定联系。事实上,在2006年3月8日,深圳鹏劳公司就因发现被申请人的实名网站“中国人才派遣网”在网站内容、网站排版等方面大量抄袭深圳鹏劳公司网站“深圳就业网”而向被申请人发出了律师函,发函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2006年3月24日。

    种种的证据都表明,河南鹏劳公司申请注册“鹏劳”商标,是抢先注册了深圳鹏劳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损害了深圳鹏劳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情形。基于上述的理由,最终国家商评委支持了我方的观点,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充分维护了深圳鹏劳公司的合法权益。

上一条 :
下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