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是国内奢侈品的主要消费地,深圳市珠宝首饰行业作为深圳市六大优势传统产业之一,产品占全国70%以上的市场份额,汇聚各类珠宝企业约2300家,制造加工企业约700家,年加工总值超过800亿元人民币(约125亿美元),从业人员约20万,在国内处于举足轻重的龙头地位,是名副其实的“中国珠宝之都”。
深圳市翠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称翠绿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集黄金、铂金、镶嵌珠宝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自营进出口于一体的大型珠宝首饰企业,拥有设计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展示一条龙的现代化工业园——“翠绿珠宝首饰工业园区”,厂房面积达两万余平方米,拥有黄金、铂金、炫舞金、镶嵌等4个专业生产厂,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畅销商品”、 “全国黄金行业先进集体” 等荣誉称号。
2006年1月4日,王某(以下称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5098975号“翠禄缘”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4类翡翠等商品上,翠绿公司委托精英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2011年7月28日,商标局裁定翠绿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翠绿公司不服,以被异议商标与翠绿公司的第3101065号“翠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4792048号“萃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了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了复审申请。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对比上图的三个商标可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都是纯文字商标,被异议商标的首汉字“翠”与引证商标一的首汉字“翠”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首汉字“萃”在读音上完全相同、字形上近似。被异议商标的第二个汉字“禄”与引证商标二的“禄”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一的第二个汉字“绿”是形近字,被异议商标将“禄”的笔划写成连笔,在视觉上更与“绿”字相近,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禄”与“绿”的读音也存在一定的混淆性,特别是一些方言地区,对两字的读音存在经常的混淆。整体而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从指定使用的商品来看,被异议商标申请核准的商品项目为“手镯(珠宝),玉雕首饰,翡翠,玛瑙,珍珠(珠宝),玉雕,小饰物(珠宝),象牙制品(首饰),尖晶石(宝石),人造宝石”,属于1403群组;引证商标一申请核准注册的商品范围为“未加工的金属或金箔,铂(金属),银饰品,手镯(珠宝),小饰物(珠宝),硬币,金线(珠宝),装饰品(珠宝),宝石,珍珠(珠宝),戒指(珠宝),贵重金属艺术品,贵重金属塑像,贵重金属徽章,翡翠”,属于1401、1403群组;引证商标二申请核准注册的商品范围为“铂(金属),宝石,贵重金属艺术品,戒指(珠宝),金线(珠宝),手镯(珠宝),银饰品,珍珠(珠宝),装饰品(珠宝),未加工的金或金箔”,属于1401、1403群组。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翡翠、珍珠(珠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翡翠、宝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国家商评委裁定了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