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逐步增强,社会养生热持续生温,中医药热蔓延全球,作为传统中医的存在模式“坐堂行医”前些年因一些药店的坐堂医生出于经济利益驱动,开“大处方”误导、诱骗病人购买药品、保健品,导致2001年被卫生部列为“非法行医”,下令禁止。沉寂数年后,中医药根基深厚的广东率先在全国破冰,2007年深圳成为全国首批试点,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中医坐堂医诊所,2010年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向全国推开试点工作。
深圳市和顺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和顺堂)作为中国首家专注精品中药经营,推动中医坐堂医政策实施的“名医、名药、名店、名厂”的“3+1”中医药服务的连锁民营医疗机构,所经营的和顺堂2007年成为全国首批“中医坐堂”的试点,汇聚了来自全国各地100多名副高以上职称的名老中医组成的“和大夫”团队,深圳各个连锁门店的日均门诊量1000到1500人次,年接诊50万人次以上,相当于一个中型医院。
为保证品牌的发展,和顺堂于2005年4月22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5类“医用药物,药草,药茶,药用植物根,中药成药,生化药品,原料药,医用浴剂”项目上注册第4620569号“和顺堂 WELLSOON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称申请人)针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被驳回后又提出了异议复审,指出其在先注册的国际第609693号和国际注册第609694号图形商标(两商标完全相同,下称引证商标)已成为第41类体育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和顺堂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且损害了申请人对五环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产源、品质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和顺堂委托精英代理该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我方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一一进行答辩。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应不予注册的情形。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对比两个商标,两者的区别明显:
1.在外观方面,相关公众只需要以一般注意力便可以识别出被异议商标是一个从左向右排列的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则是一个单一的图形商标。
2.在商标构成方面,被异议商标包含有英文、中文及图形三种元素,引证商标只有图形一种元素。
3.在图形的细节方面,被异议商标是五个实心圆呈现出三个在上,两个在下的排列方式,每个实心圆之间互不相交,其中,排列在下的两个实心圆更是由商标中的英文单词“WELLSOON”中的两个字母“OO”演绎而来。而引证商标则是三个在上两个在下的空心圆环,且两两相交,组合成一个整体。
4.在商标的含义方面,被异议商标中的英文“WELLSOON”的读音与“和顺”两个字的粤语发音非常接近,含义为“好得快”,商标的图形有其特有的含义,蕴含着我国古代中医药文化中的五行“金、木、水、火、土”,颜色分别对应为黄、绿、蓝、红、灰。而引证商标的图形则是代表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五大洲----欧洲、亚洲、非洲、大洋洲和美洲,圆环之间两两相交则预示着个大洲之间的和谐共处、团结一致。
5.在商标的显著部分方面,被异议商标作为一个中文、英文及图形相结合的组合商标,根据国人对中文的熟悉程度以及认读习惯,再加上当中的图形在商标中所占比例很小,被异议商标中的显著部分显然应该是中文“和顺堂”,两商标的显著部分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构成、图形的细节、含义、显著部分均有明显的区别,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两个商标进行有效区分,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另外,从使用范围来看,申请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一个国际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的国际体育组织,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项目分布于第9、14、16、36、38、41等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而和顺堂作为一个医药企业,其主营业务和申请使用项目均是第44类“医疗诊所,医院”和第5类“医用药物,中药成药”等,可见两者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根本不存在任何相同或相近的可能,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并不类似。
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以系争商标的注册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为要件。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并未构成近似,即使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不易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应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被异议商标是和顺堂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设计而得,具有较强显著性,而非抄袭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侵犯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享有的著作权。
和顺堂从创立初期开始,就聘请国际上有名的老一辈资深设计师融合公司理念设计而成,商标中的每一个部分都有其独特的含义与由来,并且各种组成元素之间结合非常密切,设计完成后,和顺堂就将被异议商标广泛地使用于各个连锁门店的招牌、宣传资料、员工工作服等载体上,并通过广告等媒体对被异议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在和顺堂的悉心培育之下,被异议商标作为一个中医药医疗品牌,已经深入民心,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以及很强的显著性。
而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五环图形在构图细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更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情形,其中第八款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明确,“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机构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显然,被异议商标并不存在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如前所述,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更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013年7月29日,国家商评委作出了商评字[2013]第25901号关于第4620569号“和顺堂 WELLSOON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全部支持和引用了我方的观点,裁定被异议商标“和顺堂 WELLSOON及图”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