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五丰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1951年成立于香港,199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是中央直属的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世界500强企业——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优秀的综合食品企业集团,集食品研发、生产、加工、批发、零售、运输和国际贸易于一体,公司旗下拥有五丰、禾珠、联合康康、喜上喜、黎红、富春、上口爱等多个知名品牌。
2009年5月22日,北京五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蜂蜜,加奶可可饮料,杏仁膏”等商品上注册7416430号“五豊源 WU FE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并于2010年7月获得初审公告。
申请人委托精英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但商标局驳回了我方的异议,2012年6月29日,我方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在异议复审中,我方指出,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所持有的“五豊及图”商标、“五豊行NG FUNG HONG及图”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及在相同类别上已经注册的另外两个“五豊”商标具有极强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如被核准注册,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将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一、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所拥有的第1182985号“五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90277号“五豊行NG FUNG 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对比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按照国人的认读习惯,汉字部分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分别为“五豊源”、“五豊”和“五豊行”,“五豊源”完整包含了“五豊”,而“五豊源”和“五豊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也相近。
被异议商标“五豊源”由“五豊”及“源”构成,而“源”有“水流所从出的地方、事物的根由”之意,相对于“五豊”而言,显著性明显较弱,且“五豊”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60年的苦心经营,已经在海内外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尤其是在中国的食品行业内,具有很高的影响。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中关于文字商标审查第16条“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的规定,“五豊源”和“五豊”商标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从使用的商品来看,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第30类“蜂蜜,食用蜂胶(蜂胶),非医用蜂王浆,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加奶可可饮料,杏仁膏”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糖,面包,糕点,食用冰,冰制食品”;
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糖果,蜂蜜,非医用蜂王浆,糕点,炒饭,年糕,”等;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的商品同属于食品类,其中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杏仁膏”属于糕点,而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面包,糕点”、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糕点”也同属糕点,因而其所用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都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
而被异议商标申请核定使用的商品“蜂蜜,食用蜂胶(蜂胶),非医用蜂王浆,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属于营养保健品,而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蜂蜜,非医用蜂王浆”也同属于营养保健品,因而两商品具有相同的功能和用途,生产者也大体相同,都为营养保健品生产制造商,而作为营养保健品,其销售场所也一般都在商店与超市,消费对象也是一般的家庭用户,因而两商品也具有相同的销售场所与销售对象。
综上可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
二、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所拥有的第1084174号“五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3108号“五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商标,核定的商品关联性极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三、四)
从前面的对比可以看出,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五豊”,与引证商标一的情况相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近似商标。
从核定使用的商品来看,被异议商标申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蜂蜜,食用蜂胶(蜂胶),非医用蜂王浆,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加奶可可饮料,杏仁膏”;第108417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食用淀粉,食盐,酱油,醋,芥末,味精,沙司,酱(调味用),调味品,酵母,食用淀粉制品”;第113310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饺子,小包子,春卷,元宵,馒头,花卷,豆包,面条,米面制品”。这三个商标的使用商品的功能和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和销售场所都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无法正确识别市场主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最终,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了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五豊源 WU FENG YUAN及图”在加奶可可饮料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他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成功地维护了申请人在其核心产品上的商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