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经典案例 精英案例
经典案例

“鸿客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8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194 次

    深圳市鸿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创建于1991年,历经20年的稳健发展,以住宅地产开发为核心产业,涉足商业地产、产业地产、高新科技产业及工业制造业等领域,累计开发项目建筑面积350余万平米,获评“广东省企业百强”、“中国房地产业500强”、“中国最具竞争力的房地产企业”等荣誉。

    2004年11月14日,申请人成立了鸿荣源地产客户俱乐部,并将该俱乐部命名为“鸿客会”,会员人数已达到15000多人,以其为载体为广大会员提供房产顾问和生活助理方面的服务,组织举办各种会员活动,传播推广社区文化。同时,申请人于2004年12月创办了鸿客会的会刊,直接以《鸿客会》为刊名,将鸿客会提供的房产资讯和生活助理方面的服务,用会员杂志、期刊的形式定期提供给会员和业主

2007年1月15日,广东省潮阳市赵某(以下称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16类“期刊、杂志(期刊)”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844398号“鸿客会”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2009年8月初审公告后,申请人委托精英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但被商标局驳回,2011年11月,我方向国家商评委提出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第5844398号“鸿客会”复审商标于2007年1月15日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而申请人自2004年创立鸿客会以来,就在其组织的各种活动、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中使用“鸿客会”商标,其出版的《鸿客会》期刊已经发行了30多万册,成为了申请人鸿荣源地产与客户间沟通的重要平台,已经让近20000个家庭见证鸿荣源对建筑细节的精雕细琢,60000多位业主感受着鸿客会的体贴与关怀。可以说,通过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宣传,“鸿客会”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很大的影响同时在相关公众眼中,“鸿客会”商标与申请人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从使用的商品来看,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为“期刊、杂志(期刊)”等商品,而申请人从2004年开始就以“鸿客会”为刊名发行会刊,同时在的其它会员期刊、杂志、宣传品、海报、说明书上印有鸿客会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商标使用的商品是相同的。被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同时,被申请人从2004年就已成为申请人开发的“鸿景园”楼盘的业主,并成为鸿客会的会员,申请人2004年开始就以鸿客会为名在客户及各社区中开展各种活动,为客户提供服务,而且申请人的会刊、海报、其各类其它宣传资料上都有“鸿客会”商标,这些宣传资料都面向其所有的客户发行,因而被申请人完全有机会接触到申请人的“鸿客会”商标并且了解到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及蕴含的商业价值,且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后,通过多种途径与申请人接触,希望以高价将该商标许可给申请人使用。

根据《商标局关于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注意事项的通知》,如申请在第16类期刊、杂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根本无法提供此种许可证,且被申请人也从未将鸿客会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

同时,被申请人基于对“鸿客会”商标的商业价值的了解,其以公司的名义在35、39、41、43类的服务上申请注册了“鸿客会”,而所指定的服务均与申请人的鸿客会商标所提供的服务相同。而被申请人自身及其公司又不提供这些服务,显而易见这种相同并非巧合,被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是经过精心谋划后实施的抢注行为。经过我方大量的调查得知,被申请人及其公司在多个类别上抢注了多个知名商标,包括“君威”、“中日索尼”、“三星宝贝”、“松下宝贝”、“卡夫”等,其行为的恶意明显。

    最终,2013年11月11日,国家商评委裁定被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商标申请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