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瑞公司)于1998年成立,旗下拥有8家子公司,2010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海普瑞”,证券代码为“002399”。海普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肝素钠原料药供应商,公司产品出口全球,客户包括世界知名的跨国医药企业如Sanofi-Aventis、Fresenius Kabi、Novartis等。
海普瑞公司在企业发展的同时一直很注重品牌的保护,于2003年8月就在第5类“药用胶囊,医药制剂,化学药物制剂,医用药物”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3681888号“海普瑞及图”商标和在第30类“糖,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液”等产品上申请注册第3681887号“海普瑞及图”商标。
2010年4月,深圳市兴中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等共计41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41个“海普瑞”商标(以下统称被异议商标)并获得初审公告,包括在第5类、第10类等与海普瑞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叠的项目。
海普瑞公司委托深圳市某代理机构对该批41个系列商标提出了异议,但均被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在此情况下,海普瑞公司找到精英,委托我所对该批41个系列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了商标异议复审。
“海普瑞”商标是海普瑞公司所独创,用于海普瑞公司主营医药产品的商标及海普瑞公司的商号,海普瑞公司成立于1998年,成立至今,公司名称几经变更,但是作为其商号“海普瑞”一直在持续使用,海普瑞公司商号登记及使用时间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2010年4月)。
在海普瑞公司的不断发展中,其在医药行业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多年来,海普瑞公司在肝素纳产品研发生产的专业领域精耕细作,独创了世界领先的肝素钠“杂质与组合分离技术”、“基团完整性保护和活性释放技术”等核心工艺技术体系,公司不仅顺利通过了中国SFDA、美国FDA、澳大利亚TGA、日本PMDA以及欧盟CEP的药政批准,同时还是美国药典标准修订的主要参与者和标准提供者,经过海普瑞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海普瑞”商标在医药行业已经具备了很高的知名度,在广大公众眼里,“海普瑞”商标已经与海普瑞公司建立了不可分割的联系。
而被申请人与海普瑞公司同处深圳,其对海普瑞公司的“海普瑞”商标及商号的商业价值有相当的了解,被申请人在41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41个“海普瑞”商标,按照通常的商业惯例,该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的秩序。
另外,在“海普瑞”商标已经与海普瑞公司建立了不可分割的联系的情况下,被异议商标如被核准注册并实际使用,消费者一旦产生误认,基于对海普瑞公司产品品质的信赖,他们也会认为被异议商标的商品也是相同的品质,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判断,则其不仅仅是损害了海普瑞公司的利益,更是损害了不特定的相关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海普瑞公司所处医药及医药器械行业的特殊性,一旦被异议商标使用致使误认,其产生的恶果要远远大于公众对普通商品的误认,这也将对我国医疗行业秩序的建设产生极为不良的影响。
2013年底,国家商评委陆续下发了该系列“海普瑞”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在“海普瑞”商标和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海普瑞”为无固定含义的中文臆造词,被申请人与海普瑞公司同处深圳应对“海普瑞”商标有所了解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注册了多个“海普瑞”商标,属于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注册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对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造成干扰,从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带来负面损害,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因此,裁定该系列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