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在电脑及外部设备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一个是在装饰品(珠宝)、宝石上的广东省著名商标,在两类缺乏关联性的商品上,却上演了一场商标战。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碁公司),品牌为“Acer”,1976年创立于台湾,是全球第4大个人电脑品牌,同时也是全球第二大笔记本电脑品牌,以性价比优势自2009年以来销量一直占据全球前列。2008年,宏碁公司的“宏基ACER”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使用在电脑及外部设备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潮宏基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贵金属镶嵌饰品为一体的股份制合资企业,其作为国内珠宝行业的设计先锋和原创倡导者,是百年来首个获邀登上“瑞士巴塞尔国际钟表及珠宝博览会”舞台的中国品牌,2010年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为A股首家时尚珠宝公司,2012年荣登“福布斯2012中国最具潜力上市企业榜”。2010年12月,广东潮宏基公司使用在装饰品(珠宝)、宝石等商品上的“潮宏基及图”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1997年9月3日,广东潮宏基公司在第14类人造宝石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218358号“潮宏基”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18年10月27日。2008年7月1日,广东潮宏基公司延伸注册其在先商标,申请在第14类首饰盒、宝石等商品上注册第6815750号“潮宏基”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却被宏碁公司提出了异议,2012年商标局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08893号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宏碁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2年3月26日向商评委提出了商标异议复审。
宏碁公司提出:一、宏碁公司的“宏基ACER”商标是在电脑及外部设备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宏碁公司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并侵犯宏碁公司商号权;二、被异议商标与宏碁公司的“宏基”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异议商标是对宏碁公司极具显著性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的抢注,其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潮宏基”与“宏基”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上区别明显,且被异议商标作为一个无任何含义的臆造商标,本身具有非常强的显著性,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宝石等商品与宏碁公司的“宏基”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脑及其外部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两类商品缺乏关联性,并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系经过广东潮宏基公司17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在相关公众眼中已经与广东潮宏基公司建立起紧密的联系,被异议商标与宏碁公司的“宏基”商标共存于市场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宏碁公司的“宏基”商标未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在宏碁公司的“宏基ACER”商标2008年被商标局认定为使用在电脑及外部设备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之前,广东潮宏基公司在1997年就已在第14类人造宝石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218358号“潮宏基”商标,广东潮宏基公司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并无复制摹仿宏碁公司的“宏基”商标的恶意。
而从商号权和商标抢注方面来看,虽然“宏基”作为宏碁公司在先使用的商号已在电脑及外部设备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宝石等商品与之所属行业跨度较大,缺乏关联性。且宏碁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在首饰盒、宝石等类似商品上或珠宝行业内,“宏基”作为宏碁公司的商号已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宏碁公司称广东潮宏基公司申请注册“潮宏基”商标损害了宏碁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是对宏碁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宏基”商标的抢先注册的主张也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经过了精英的努力,2013年10月28日,国家商评委作出了商评字[2013]第95554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宏碁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核准广东宏基公司申请的“潮宏基”商标的注册。